動態(tài)與觀點
隨著網絡技術的普及和發(fā)展,專利確權案件中使用網絡信息作為證據,評價專利不符合授權條件的比例越來越大,特別是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案件,或涉及計算機軟件技術的發(fā)明專利無效案件。網絡證據已經成為一種非常常見的證據形式,而且網絡證據的存在形式多種多樣,如即時通訊軟件的聊天記錄、微信文章、網上交易記錄、博客、微博、論壇等,都可以成為網絡證據。
與傳統(tǒng)證據(如書證)相比,網絡信息的存儲和傳播通常需要相關的技術作為支撐,在存儲、傳輸和使用的過程當中容易遭受篡改、刪除、清洗等操作;此外,還存在瀏覽權限的問題。
因此,裁判者在認定網絡證據時一般采取比較審慎的態(tài)度,不僅需要達到“高度蓋然性”程度,往往還需要排除合理懷疑,導致網絡證據被采信的概率較低。
為了適應網絡技術的發(fā)展和社會生活中非網絡證據越來越難于取證的現(xiàn)實情況,當事人和裁判者也在努力作出改變,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多的出現(xiàn)依賴網絡證據實現(xiàn)訴訟目的的情況。今天,我們將結合兩個案例談一談這方面的問題。
高度蓋然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8條第1款之規(guī)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一、案例1
何某與WB公司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案:
多角度證據指證,使其符合“高度蓋然性”原則
基本案情:
WB公司是名稱為“帶圖形用戶界面的手機(可拍攝視頻軟件)”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何某以涉案專利與現(xiàn)有設計或現(xiàn)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不具有明顯區(qū)別為由,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其專利權無效,引用證據3和證據4作為現(xiàn)有設計證據。
其中證據3用于證明抖音短視頻AppV1.3.6于2017年4月7日在豌豆莢官網公開,證據4用于證明抖音短視頻AppV1.3.6于2017年4月16日分別在樂游網和藤牛網公開。
合議組認定:
本案焦點在于證據的真實性和公開性,專利權人雖然提出了質疑和反證,但證據3和證據4中的三個應用程序分發(fā)平臺,均對相同版本的軟件提供下載,其中顯示的時間接近,結合軟件開發(fā)的特點和網絡信息公開的特點綜合考慮,證據 3和證據 4 之間存在相互印證關系。
而專利權人作為軟件開發(fā)方和擁有者,沒有提交有關證據3中的版本與官方版本不一致或來源非法的證據。基于“高度蓋然性”原則,合議組對證據 3、證據 4 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通常情況下,軟件下載平臺中標注的某一版本的應用程序的日期,即為將所述軟件上傳至網絡上供公眾下載的日期,對此專利權人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官方首次發(fā)布日期在此之后,也并無足夠的反證證明本案不屬于上述通常情形, 因此合議組對證據的公開性予以確認。
案件啟示:
本案給出的舉證思路在于,如果單個網絡證據的證明力可能比較弱,請求人可以提出多份證據,從不同角度指向同一個證明點。比如單個網絡平臺在特定時間公開某個特定信息(如音頻、視頻、圖片、文字等)可能證明力不強,但是多個網絡平臺在那個時間點附近分別發(fā)布了相同或相關信息,那么他們之前聯(lián)合串通修改證據的可能性就極小,基本符合民事證據的“高度蓋然性”的原則。
二、案例2
DT公司與DJ公司實用新型專利無效案:
提出網絡證據時需要多方面、多角度印證證據可信度
基本案情:
DJ公司是名稱為“多旋翼無人飛行器”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DT公司以涉案專利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等為由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其專利權全部無效。DT公司提交了47份證據,絕大部分是網絡證據,其中的網絡證據19在主張權利要求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時,作為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而使用,其包含了5個部分,其中:
證據19-1是2012年8月29日發(fā)布于網易的新聞報道,其中記載了“第九屆上海國際模型展覽會”在2012年8月28日上午開幕;
證據19-3是網友“yangss”在展覽會開幕當天23點發(fā)布于“模型中國論壇”,其中涉及了展覽會的內容;
證據19-4是同一名稱的網友在展覽會開幕當天22點34分發(fā)布于“5iMX論壇”,其中涉及了展覽會的內容;
證據19-5是網友“freexquad”在2012年9月1日上傳到優(yōu)酷網上的視頻。
合議組認為:
證據19中的相關網站、論壇屬于本領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公信力的網站,論壇中涉及展覽會的文章顯示有評論,評論與文章內容存在關聯(lián)且各條評論的日期均在文章的發(fā)表時間之后,而且論壇上的文章顯示的發(fā)布時間是服務器顯示時間,一般不易篡改。因此,合議組認定證據19-3和19-4的公開日為展覽當日。
雖然在優(yōu)酷網上傳的時間代表了視頻進入服務器的時間,上傳時間由互聯(lián)網的系統(tǒng)自動生成,上傳時可以選擇是否公開,存在上傳時間并不一定是公開時間的可能性,但專利權人沒有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而且證據19-1、19-3、19-4以及19-5相互印證在2012年08月28日舉行的“第九屆上海國際模型展覽會”上展出了上述產品,并由網友通過圖片和視頻在網上分享,即上述產品的結構在本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處于公眾想得知就能得知的狀態(tài)。
案件啟示:
基于上述案例可知,在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中提出網絡證據時,應充分考慮網站信譽度、日志記錄機制以及網頁時間戳等網站相關信息,嘗試搜集能夠從不同角度證明公開日的多個證據,通過多個證據在內容和時間上的相互印證,提高網絡證據的公開日的證明力。
結語
最后需要說明的是,對于無效請求人的舉證來說,優(yōu)選在把握能夠達到“高度蓋然性”的同時,考慮能夠排除專利權人的合理懷疑,此時,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裁判者一般會對網絡證據的證明力予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