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 引 言 -
雖然地理標志是作為《民法典》中與商標、專利、作品等并列的一類知識產權客體,但實踐中引發(fā)關注的地理標志往往以商標的形式存在。如“潼關肉夾饃” 、“庫爾勒香梨”等商標維權事件激發(fā)人們對地理標志商標的保護進行全面思考、討論,而除了商標之外,地理標志是否還存在其他認定、保護路徑?
通觀世界范圍內各主要國家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存在地理標志專門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模式,我國目前尚無地理標志專門法,法律層面主要依據《商標法》采用商標保護模式,但是除此之外,還存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國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等地理標志專門行政法規(guī),而這些法律法規(guī)由不同行政機關發(fā)布管理,這就造就了地理標志在我國不同的認定和保護路徑。
- 探 討 -
一、地理標志商標法體系的認定、保護路徑
商標法體系關于地理標志的商標保護在《商標法》《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均有規(guī)定。
首先,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地理標志可以申請注冊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而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作為商標注冊主管機關,有權在商標注冊審查過程中對地理標志進行認定。
其次,如果商標在注冊過程中違反《商標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即“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qū),誤導公眾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可以對該商標不予注冊,已經注冊的可以予以無效宣告,在這類商標爭議行政案件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也可以認定地理標志。
再次,如果上述地理標志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進入到相應的行政訴訟階段,法院也可在行政訴訟中對地理標志做出認定,例如在“楊柳青”商標駁回復審行政訴訟案件中,北京高院主動適用《商標法》第十六條,認定楊柳青年畫構成地理標志,維持了原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訴爭商標注冊的決定。
最后,除地理標志商標相關的授權確權行政程序及行政訴訟外,如果已經獲得證明商標或集體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權利人發(fā)現侵權產品,為制止侵權,其作為注冊商標權利人,也可以申請行政查處或者提起商標侵權民事訴訟,在這個過程中,相關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執(zhí)法、法院在司法過程中可依法對地理標志商標進行保護。如果相關假冒注冊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行為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據《刑法》按照犯罪論處。
實踐中,有的地理標志并未進行商標注冊,但卻被人冒用,法院也可適用《商標法》第十六條判決停止使用,例如,“香檳(Champagne)”案中,北京一中院即直接適用《商標法》第十六條判決被告停止侵權。
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對地理標志的認定、保護
地理標志除了作為商標通過《商標法》進行保護外,也可通過《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作為一類產品標志予以保護。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系由原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發(fā)布管理,在2018年中央機構改革前,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統一管理全國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和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依照職能開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中央機構改革后,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的職責整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原產地地理標志管理職責劃入重新組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
因此,現國家知識產權局(具體為知識產權保護司)可以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guī)定》對地理標志保護申請予以審查,審查過程中國家知識產權局有權對地理標志予以認定,對于符合條件的地理標志審查通過并予公告。對于已通過審核的地理標志,各地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海關部門可根據職責分工在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依法予以保護。
三、《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對農產品地理標志的認定、保護
《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系由原農業(yè)部(現農業(yè)農村部)專門針對農產品地理標志發(fā)布管理的行政法規(guī)。根據該規(guī)定,國家對農產品地理標志實行登記制度。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受法律保護。農業(yè)農村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登記工作,農業(yè)農村部在審查登記過程中,有權認定農產品地理標志。對于冒用農產品地理標志的,縣級以上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可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有關規(guī)定處罰。
四、《國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對國外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
《國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是國家知識產權局2019年發(fā)布的專門針對國外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行政法規(guī)。國外地理標志產品在中國受保護的前提之一是該地理標志產品已受原產國或地區(qū)注冊保護。
因此嚴格來說,國家知識產權局并不存在對國外地理標志進行認定的問題,而是對符合中國保護條件的申請予以審查公告。
各級知識產權行政部門受理侵犯在華保護的國外地理標志產品合法權益的舉報投訴,相關部門依法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在華保護的國外地理標志產品申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使國外地理標志未在中國注冊為商標,也未經過行政程序申請認定或保護,其權利人發(fā)現侵犯其地理標志權益的行為時,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香檳(Champagne)”案即是很好的例證。
五、《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地理標志的保護
199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第五條第四項將“偽造產地”規(guī)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第九條禁止經營者對產地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地理標志權利人可依據當時有效的前述規(guī)定從行政、司法途徑請求對地理標志予以保護。
但是,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已經刪除前述規(guī)定,其原因在于2001年《商標法》已經明確規(guī)定對地理標志(即使未注冊為商標)的保護,而我國實務界傾向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是對《商標法》等專門法的補充,主要補充保護知名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未注冊商標、標志,在《商標法》已經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反不正當競爭法》似乎沒有必要再就地理標志或者產地假冒行為進行規(guī)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商標法》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并不一定周全,例如,實踐中,部分經營者對產地名稱或地理標志的使用并不是以商標形式使用,而可能是在產品介紹中進行虛假描述,這種情況下并不適合用《商標法》予以規(guī)制,而此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補位”功能就需要調動起來。
雖然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對地理標志或產地使用的明確規(guī)定,但實踐中,還是應當根據案件事實考慮以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或者第六條第四項這樣的原則性條款或者兜底條款對地理標志予以保護。
- 結 語 -
綜上,地理標志在中國的保護以商標形式為主,但又是獨立于商標的一類知識產權標志,其受到保護并不以注冊商標為前提。
地理標志在中國的認定及保護路徑為行政與司法并存,但行政認定保護主體及途徑并未統一,還存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知識產權保護司、農業(yè)農村部、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等部門的區(qū)分,這雖然可以一定程度上實現地理標志的多途徑保護,但如何協調銜接各種認定及保護途徑,避免出現執(zhí)法標準不一,是未來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完善的方向。
- 本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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