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 引 言 -
本文將探討民商事訴訟中常見的稅務問題,如“含稅價”“不含稅價”的理解、稅負轉嫁訴訟的處理方法以及墊付稅款索償訴訟策略。
- 探 討 -
一、納稅人身份的法定性
納稅人亦稱“納稅義務人”、“課稅主體”,是稅法行政法上規(guī)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納稅人的身份具有法定性,不論納稅人與其他主體如何約定,稅務機關向僅且向納稅人(和廣義上的扣繳義務人)進行課稅。其他主體可以代替納稅人進行繳稅,但如發(fā)生應繳未繳之情形,承擔滯納金、罰款主體均為納稅人本人。
二、“含稅價”“不含稅價”的理解
對于增值稅,出賣人是法定納稅人(銷項稅額),其應繳銷項稅額來自于買方向其支付的稅收價款。我國司法普遍認可合同總價未約定是否含稅時,合同總價為含稅價(涉及對境外貨物流轉除外),包括買方付給賣方用于繳納稅款部分。
在合同特別約定“不含稅價”的情況中,買方?jīng)]有支付賣方對應的稅金,因此,買方應當補足稅金,賣方應以不含稅價格和增值稅的稅金之和作為發(fā)票的金額,為買方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在遇到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增值稅稅率發(fā)生變化時,如當事人僅約定總共支付價款或含稅總價,則總價不予以調整;如約定不含稅價格,則買方應當補足稅金;如約定總價并明確約定適用稅率比例,如合同總價“116萬元(增值稅16%)”,一般被視為不含稅價格固定,買方按照新稅率支付開票費用。
對于所得稅則一般不存在這個問題,發(fā)生爭議的情況下,未約定即約定含稅價均被理解為稅前價格。個別當事人對“不含稅價”中的表述要求調整所得稅承擔者的要求,則會因法院將該條款理解為對增值稅的約定而被駁回。
三、稅負轉嫁訴訟:遵循明確約定
稅收轉嫁指的是在合同明確約定非納稅人承擔最終稅負義務的情形。民商事訴訟中,法院傾向于認為合同是各方真實意思表示,各方均受該法鎖所約束,如有約定,則不論法律對納稅主體如何規(guī)定,最終由約定方承擔。
在存在稅收轉嫁約定的情況下,即便法定納稅人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已經(jīng)繳納稅款,法院亦會支持就此向合同約定方索償。
典型的是二手房買賣交易中,出賣方是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的納稅人,就其轉讓價款與購入價款的差額繳納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買受方是契稅的納稅人,就買受不動產承擔納稅義務。
但是在房屋中介提供的典型合同中,一般會約定買受方不僅應承擔契稅,也應承擔出賣人的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在約定稅務負擔承擔人情況下,約定稅負人應提前繳納稅款。否則,法定納稅人承擔應繳稅款、滯納金、罰款后,有權就約定轉嫁額度向約定稅務承擔人追償。
法定納稅人由法律規(guī)定確定,如果約定轉讓,一般應為明確約定。
仍以房屋買賣合同為例,雖然中介提供的市場通行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承擔個人所得稅在內的全部稅款,但是中介提供該合同額目的在于以明確房屋轉讓總價的情況下,促成出賣人與買受人簽約。
事實上,建設行政部門的合同模板中一般無轉嫁稅款的約定,此種情況下行業(yè)通用的合同反而不是國家行業(yè)標準。一般司法實踐中,在無相關約定的情況下,因轉嫁確無依據(jù),法院審理態(tài)度也較為統(tǒng)一。
四、墊付稅款訴訟:講清法定的納稅主體與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墊付稅款指的是在無合同約定稅收轉嫁的情況下,他人為納稅人墊付稅款的情形。墊付稅款索償屬民事訴訟中的不當?shù)美V,最終應由法定主體承擔。
然稅收屬于行政法律范疇,由于“民行(稅)交叉”領域的客觀難度,司法實踐中存在極個別法律從業(yè)者,因不了解稅收法律,對于已經(jīng)繳納的稅款,很難論證墊付稅款人要求法定納稅義務承擔人的索賠的現(xiàn)象。
在該種訴訟中,墊付稅款人常常主張自身并非法定納稅義務主體,而法定納稅義務主體常常會主張與代繳稅款人存在其他合作關系,代繳稅款人也可能從代繳行為中獲利為由,要求不支持代繳稅款人的索償。
在北京某商事仲裁委員會審理的股權激勵案中,被申請人公司未作稅收方面的有效抗辯而被要求支付全部稅前款項,且在被強制執(zhí)行后仍舊需要向稅務機關再次報稅。
在北京某中院審理的演藝合同糾紛中,法院認為被告公司在原告為名的個人工作室(個體工商戶)中存在走賬行為,該行為表明被告公司控制原告的個人工作室,即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造成了原告免稅地獲得相關報酬,而被告公司全部承擔個人所得稅的結果。
對于上述“民行(稅)交叉”案件,訴訟代理人和法院應仔細考察法定納稅主體及雙方約定情況,按照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按法定的原則進行審慎判斷,尤其注意考察約定交易價格為何,而非以墊付稅款現(xiàn)象本身承認既有事實,以追求案件的公平處理。
還是上面的股權激勵案,雖然后來該公司以不當?shù)美麨橛稍诜ㄔ浩鹪V繼續(xù)求償,并提交了代扣稅款證明,最終獲得了支持,但一方面花費了過高的成本,另一方面事后補救的方法操作風險很高,且在法律上存在相當?shù)牟淮_定性(再次起訴之案是否不受仲裁協(xié)議管轄,案件是否構成重復訴訟存有爭議)。
而上述演藝合同案例中墊付稅款人則沒有這么幸運地“翻案”了。事實上,代理人和法官均可通過整體付款協(xié)議進行體系解釋,確定整體付款額度,明細不論以勞務報酬還是個人工作室走賬方式給付報酬(且不論行為的行政合法性),公司向藝人支付款項的個人所得稅稅前總額確定,則工作室產生的個人所得稅,當然應由藝人承擔。
因為公司付出的總額與藝人獲得的稅前報酬相同,此后藝人以不同方式繳納個人所得稅與公司無關。如果公司幫助藝人繳納了相關稅款,自有權以不當?shù)美确绞街鲝埛颠€。
- 結 語 -
納稅人身份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合同價在未約定是否含稅的情況包含增值稅。如遇國家法定稅率變化,明確約定不含稅價或雖約定含稅價但明確稅率時可主張調整。
在稅負轉嫁訴訟中,法院對合同明確約定稅負轉嫁的行為持支持態(tài)度。在墊付稅款索償糾紛中,代理人不僅應列明法定納稅主體,更應仔細列示各方權利義務總額,理清交易公允價值,以維護各方利益平衡。
參考規(guī)范:
1.《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2.《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tǒng)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扣。
3.《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采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4.《民法典合同編》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5.《仲裁法》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除外。
6.《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jīng)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jīng)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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