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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贓、退賠后被害人能否就未能彌補的損失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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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2015年1月12日前,關于刑事追贓、退賠后被害人是否能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未能彌補損失的問題,實踐中通常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規(guī)定》)第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即“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痹撘?guī)定認為,被害人在未能彌補全部損失的情況下,有權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但是,學界也有人認為刑事判決中的財產部分亦屬于刑事判決中可以執(zhí)行的部分,被害人應該通過刑事執(zhí)行程序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不得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權利。該等爭論隨著新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以下簡稱刑訴解釋)的頒布施行而停止。本文結合新法內容,圍繞其是否對被害人向其他責任人主張權利產生影響這一問題進行分析,為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之外對其他責任人主張權利提供法律依據。

- 探討 -

一、刑事判決已明確追贓、退賠的責任及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zhí)行?!毙淘V解釋第五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zhí)行,是指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中下列判項的執(zhí)行:……(二)追繳、責令退賠違法所得……”故而刑事判決中確定的被告人涉及財產部分的責任及范圍一經生效判決確定,即屬于刑事案件執(zhí)行程序中應當實現的法益,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被害人不應再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基于同一事實再以被告人為民事案件的被告主張相同權利。

《刑事訴訟法》及刑訴解釋并未吸收《規(guī)定》第五條第二款的內容,而是將其直接刪除,故筆者認為即便在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情況下,只要生效的刑事判決對被告人的責任范圍、被害人的損失范圍、追繳及退賠范圍等事實、法律責任等均做出了審查和判斷,被害人即可以生效的刑事判決為執(zhí)行依據徑行通過刑事執(zhí)行程序予以執(zhí)行,且基于無效的犯罪行為所產生的法益范圍也不應超過刑事判決確定的賠償范圍,此種情況下再賦予被害人另行起訴的權利并無必要。

二、刑事判決未明確追贓、退賠的責任及范圍

雖然刑訴解釋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判決追繳違法所得或者責令退賠的,應當寫明追繳、退賠的金額或者財物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已經發(fā)還的,應當在判決書中寫明。”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會因為各種原因使得法院在刑事判決中未寫明追繳、退賠的責任及范圍。在該等情形下,意味著法院的刑事程序未對被害人的退賠責任及范圍進行審查或者雖進行了審查但卻未在判項部分進行處理,故被害人的該等法益未經法定程序進行評價。加之,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在價值取向、保護法益、責任形式、證明標準、舉證責任承擔等方面均存在不同,因同一法律事實分別產生刑事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的,構成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聚合,刑事責任的承擔并不能否定民事責任的承擔,故而應當對被害人未被救濟的權利提供必要的救濟渠道,賦予其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在(2017)最高法民申4094號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但刑事判決主文并未寫明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內容,亦未明確刑事判決前是否存在已經發(fā)還被害人財產的問題,李晶通過刑事判決追繳或者退賠的數額不明確、不具體?!谕ㄟ^刑事追贓、退賠不能彌補李晶全部損失的情況下,賦予被害人李晶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對于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是相互補充的,并未加重溫顏擎等人的賠償責任,人民法院受理李晶提起的民事訴訟并無不當?!惫手绻淌掳讣⑽磳Ρ缓θ怂茇敭a損失進行查明及處理的情況下,被害人有權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向被告人追償,該等救濟途徑不論刑事案件的執(zhí)行進展如何,只要刑事追贓、退賠未能彌補被害人全部損失的,被害人即有權另行起訴主張相應權利。

三、另行起訴與附帶民事訴訟的關系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毙淘V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規(guī)定:“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考慮?!庇纱丝芍?,附帶民事訴訟針對的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對被害人產生的直接侵權后果,只要是指人身損害或其他財產損害,不包括被告人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對象,而對于這部分法益的救濟,刑訴解釋同樣規(guī)定了如果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其依然有權另行起訴。故,本文討論的另行起訴的范疇與附帶民事訴訟調整的法益范疇并無關聯,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如何對被害人是否可以另行起訴主張未彌補損失并不產生程序性的影響。

- 結語 -

綜上所述,在刑事判決并未對被害人退賠責任、退賠范圍進行審查處理并在判項中寫明的情況下,被害人有權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主張相應權利,當然,被害人已獲退賠的部分應在另行起訴中予以綜合扣減處理,且本人所論之另訴權利限于被害人向被告人主張?zhí)岢?,被害人向其他責任人主張權利的,還應在個案中基于案件事實和基礎法律關系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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