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 引言 -
建設工程施工領域,因違法分包、轉包、掛靠等情形較為普遍,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屢見不鮮。合同無效之后,各方當事人再依據合同主張相應權利義務便好似無源之水,無法律依據。但是,鑒于建設工程案件的專業(yè)性、特殊性,相關法規(guī)針對建工合同無效后,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問題作出了特殊規(guī)定,即《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從該條的文義解釋來看,建工合同雖然無效,但仍可以參照合同約定折價補償工程款,該條強調折價補償時參照的是“合同中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而合同中的哪些條款屬于工程價款結算的約定,并沒有相關法規(guī)明確說明,本文試圖通過最高院的相關裁判,探究審判實踐就上述問題的應對態(tài)度。 - 法研 - 案號:(2019)最高法民申4893號 裁判要旨:該條規(guī)定“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中的“合同約定”范圍,主要指工程款計價方法、計價標準等與工程價款數額有關的約定。《內部承包合同補充協議》約定,竣工驗收后,何新華必須向匯華公司交付貳套完整的工程資料,凡不交工程資料或工程資料不完整,匯華公司將拒絕結算。該約定是關于工程價款支付條件的約定,并非與工程價款數額有關的約定,在承包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效的情況下,該約定對雙方沒有約束力。因此,本案工程價款的支付不應以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交付工程資料為前提條件?!?/p> 由此,“參照合同約定”應做限制性理解,僅限于合同中對計價標準的約定,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付款時間、付款方式及工程款扣減事由以及保證金的扣留和返還等事項,不屬于參照范圍,不應適用。 但在實踐當中也會遇到一類特殊案件,爭議焦點為建工合同無效,“逾期答復視為認可”的結算默示條款是否有效:發(fā)包人與承包人在建工合同中約定“甲方(發(fā)包人)在收到乙方(承包人)的結算書后30天內審核完畢,逾期視為已確認該結算”。承包人依據該條約定主張按照其單方制作的結算書確定工程款(發(fā)包人逾期未對結算書提出異議)。 根據審判實踐的觀點,結算條款范圍主要需判斷該條款是否與“結算款數額”有關。該案中,結算書明顯系與結算款數額有關,是否屬于結算條款進而有效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有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該條規(guī)定并沒有明確,建工合同無效時是否同樣適用。對此,實踐當中有相關案例: 案號:(2016)最高法民終518號 裁判要旨:“二、關于涉案工程造價的認定問題。涉案合同無效,康恒公司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對長安公司提交的結算資料完成審核工作即視為認可的約定,亦不具有拘束力。原審法院直接采信長安公司單方制作的未經質證的《工程竣工結算書》作為認定涉案工程造價的依據,主要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亦有不當?!?/p> 因此,就該問題,施工合同無效時,結算“默示條款”亦無效,對雙方不具有約束力;特別是在雙方對工程價款爭議較大時,更不能直接適用“默示條款”認定工程款數額。 - 結語 - 除上述幾件案例外,在當今復雜的社會實踐當中,可能會遇到的建工合同無效的特殊情形遠不止這些。但是,通過大量案例檢索及司法觀點研究不難發(fā)現,《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的本質精神即是在工程款的結算方面,尊重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若通過合同約定能夠確定工程款,法院通常的態(tài)度即是按照合同約定計算工程款數額。基本上,在建工合同無效時,法院在工程款的結算依據上形成較為統一的觀點,但同時對“參照合同約定”做限制性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