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 引 言 -
建設工程領域一直是合同無效問題的高發(fā)區(qū),一旦出現(xiàn)承包方未取得建筑業(yè)相關資質或超資質承包、借用資質、未經依法招標、轉包、違法分包等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即有可能被宣告無效。
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明確發(fā)包人與承包方之間法律關系、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的重要基礎。
一旦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發(fā)包方與施工方必然就工程價款結算問題產生巨大的矛盾。
- 探 討 -
一、法律梳理
為了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工程價款結算的問題,立法部門已經針對該問題進行了數次修訂。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方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
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方。
上述法條沿革可看出,《民法典》就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工程價款結算的規(guī)定作出了重大修訂,將“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修改為“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此處修改使得建工合同無效后的工程款給付責任具有靈活性,合同的有效性對最終工程價款的確定產生了實質性影響。
立法部門將法律條文具體細化,更加符合公平、規(guī)范的要求,避免了“無效合同按有效合同處理”,使工程領域的管理更加規(guī)范,以求進一步達到定分止爭的效果,但也引申出實務中另一個問題: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可參照的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的范圍是哪些?
二、折價補償的請求權基礎分析
考慮折價補償范圍的問題,需要先對承包方要求折價補償的請求權基礎進行探析。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guī)定: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因為建設工程的特殊性,承包方所付出的人力、物力都已經固定在具體的建筑物中,承包方要求返還因無效合同付出的人財物存在事實上的障礙,已經不具有返還的條件,故折價補償系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后的返還財產的替代方式。
折價補償系因合同無效,對已經履行的部分需進行返還,恢復到合同未開始履行前的狀態(tài),故關于折價補償的請求權應系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基于不當得利返還這一請求權基礎,可以推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后,承包方請求折價補償的范圍應當是發(fā)包人因無效法律行為而獲得的財產,即承包方為建設經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而投入的實際價值。
三、折價補償的范圍分析
(一)建設工程價款
按照費用構成要素劃分,建設工程費用主要由以下部分:
1、人工費;2、材料費;3、施工機具使用費;4、企業(yè)管理費;5、利潤;6、規(guī)費;7、稅金。
按照造價形成劃分,建設工程費用主要由以下部分構成:
1、分部分項工程費;2、措施項目費;3、其他項目費;4、規(guī)費;5、稅金。
上述費用組成中,除了利潤部分,其余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均是建設工程實體的構成部分,在承包方的施工過程中均以固化到建筑物當中,成為建設工程的實際價值,均屬于發(fā)包人因合同無效而獲得的財產。
在通過結算或鑒定程序之后,該部分價款應作為折價補償的依據進行考慮。
(二)合同無效時管理費是否屬于折價補償的范圍
在建設工程施工環(huán)節(jié)中,經常出現(xiàn)轉包、違法分包的情形。
在此種情形下,工程價款中關于“管理費”的約定通常有巨大的爭議,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會議中曾對此問題進行專門的討論,形成如下三種意見:
1、參照合同約定說
“管理費”屬于建設工程價款的組成部分。即使合同無效,仍應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承包方無權主張返還。
2、無效返還說
合同無效,應按照合同無效的規(guī)則處理,承包方有權主張返還。
3、實際參與管理說
根據個案的實際情況確定,對于發(fā)包方、分包方確實進行管理協(xié)調工作、發(fā)生一定投入的“管理費”,是工程價款構成部分,可參照合同處理。對于以“管理費”名義牟利,實際未進行管理亦無實際付出的,承包方可主張返還。
最終法官會議采取了第三種意見,最高院認為在進行合同無效處理時,應當遵循誠信原則,不能使不誠信的一方因合同無效而獲利。
(三)常規(guī)價款之外的款項處理
建設工程行業(yè)由于其行業(yè)特殊性,施工過程中發(fā)生的費用往往不會局限于合同所約定的項目,往往因資金問題還會產生工程墊資款,墊付資金利息、欠付工程款利息等資金項目。
關于墊資利息和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問題,《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
當事人對墊資及墊資利息有約定,則承包方有權要求返還墊資及利息;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應當按照工程欠款處理。
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
當事人對欠付工程款利息標準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無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前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是針對施工合同有效情況下,對于墊付資金和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規(guī)定,并未明確無效合同的處理方式,下面我們結合案例進行分析。
1、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對于承包方主張墊資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大多也作出了支持的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已有關于施工合同無效的判例參考了前述關于有效合同中處理墊資利息的方式。
例如(2020)最高法民終848號判決中,在認定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又認定:
“關于墊資款利息……《辦公樓、公寓樓項目補充協(xié)議二》中約定了……墊資工程款的計息方式。A冶公司與B潤公司共同蓋章確認……應付墊資利息為1667750元。此筆款項經雙方確認后,已轉化為確定的債權。一審判決兩公司向A冶公司支付……利息,并無不當。”
又如(2020)最高法民終429號判決中,在認定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法院認定:
“《施工合同》約定,乙方進場后5天內開始計算乙方總投入金額3000萬元,甲方每月按乙方投入3000萬金額的2%作為給乙方的投入報酬費用……戴某在整個工程施工周期內均系墊資施工……鑒于戴某確因墊資施工產生了利息損失,一審法院未采用雙方約定的計息標準,而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妥當平衡了雙方的利益,本院予以維持?!?/p>
2、施工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對于承包方主張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大多也作出了支持的判決。
例如(2021)最高法民終619號民事判決,在已經認定合同自始無效的情況下,法院認定:
“《施工合同》專用條款第十條約定,延期支付工程進度款……應……承擔欠款利息。據此,雙方當事人對于欠付工程款利息計付標準有明確約定,華C公司請求應按約定的年利率標準計付利息,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支持……雙方當事人對原審判決認定的逾期工程款總額、計算天數及計算方法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又如(2021)最高法民終339號民事判決中,在已經認定施工合同無效的前提下,法院認定:
“黃D青海分公司、黃D公司則主張不應支付未付款利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無效,但案涉工程款支付時間約定明確,意思表示清楚,應以該約定參照計算利息……在約定的基礎上,按照雙方當事人履行情況確定。故工程款利息的起算以應付而未付工程款的時間作為起算點,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標準計算。原審判決對利息認定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通過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無效”、“墊付資金”、“欠付工程款利息”等關鍵詞進行檢索的結果來看,在實際的審判活動中,即使在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情形下,承包方主張墊付資金的利息和工程款利息基本上都能得到支持。
至于按照何種標準、以何時間作為計算起止點,則要根據個案情況分析,基本方針仍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 結 語 -
《民法典》的頒布,標志著一個權利保護的新時代的到來。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也將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案件的規(guī)則進一步規(guī)范、細化,使之更符合法理、更加符合公平、誠信的原則,也有助于推動建筑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
在為客戶處理相關案件時,對于存在合同無效的情況,應當注意區(qū)分工程價款中究竟哪些部分可適用“折價補償”,以維護和實現(xiàn)當事人最大利益為目的,綜合確定訴訟方案。
商業(yè)訴訟-施工合同無效專題研究小組
免責聲明:本文僅為分享、交流、學習之目的,不代表恒都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或對法律的解讀,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應以本文全部或部分內容作為決策依據,因此造成的后果將由行為人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