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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權利救濟路徑選擇

202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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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

融資租賃合同在履行的過程中,承租人負有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租金的義務。

但是實務中,承租人一旦違約,逾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此時出租人為維護合法權益勢必會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救濟。出租人如何依據(jù)相關法律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訴訟請求,則是出租人最需要考慮的問題。

本文作者依據(jù)最新《民法典》及其擔保制度解釋的規(guī)定及自身代理案件的實務經(jīng)驗,對出租人如何制定訴訟請求進行分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 探 討 -

一、融資租賃出租人對承租人違約進行權利救濟的請求權基礎

出租人進行權利救濟的法律依據(jù)

融資租賃合同履行中,承租人負有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租金的義務。承租人違約后,出租人提起訴訟的主要法律依據(jù)為《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原《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即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基于本條法律規(guī)定,在承租人出現(xiàn)違約后,出租人有以下兩種救濟方式:

第一,主張剩余租金加速到期,即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兩部分)。

第二,主張解除合同,收回融資租賃項下租賃物。

出租人進行權利救濟的前置條件

依據(jù)《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與第七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期間,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向出租人支付租金,這是承租人最重要的義務。

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租人違反其應支付租金的義務,如拒付、少付以及未按約定時間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即具有進行權利救濟的條件。

但由于融資租賃交易具有長周期性、利益重大、交易復雜等特點,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相比普通合同的解除具有更加嚴格的條件。

也正因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對各方利益影響重大,出租人在進行權利救濟之前,必須要對承租人進行催告。

出租人通過催告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間支付逾期未付租金,便是進行權利救濟的前置條件。

出租人請求租金加速到期或解除合同進行權利救濟需要履行催告程序,即通過書面等方式催告作為違約一方的承租方在某個合理期限內支付逾期租金。

關于出租人的催告,這里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一,對于催告的形式,法律無直接規(guī)定,書面、口頭或其他通知方式均可,當然雙方可以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對于催告的形式進行約定;

二,對于出租人是否履行催告,出租人需要在訴訟程序中承擔相應催告的舉證義務;

三,出租人在催告承租人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時,需要根據(jù)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給予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理期限”,該合理期限的長短無特別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

另外,如出租人未經(jīng)催告直接直接訴爭法院進行救濟的,實務中大多法院會以法院郵寄的起訴狀副本等文件作為出租人履行催告的程序。

出租人進行催告是法律規(guī)定的要求,符合融資租賃交易的特點,因此出租人在承租人違約時進行催告,是出租人解除合同進行權利救濟的必經(jīng)前置程序。

二、融資租賃出租人權利救濟的路徑

筆者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出現(xiàn)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且出租人已經(jīng)履行完畢催告程序后,便可通過訴訟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與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兩種救濟路徑。

筆者認為,因以上兩種救濟途徑所依據(jù)的請求權系屬不同性質,具有競合性,出租人應根據(jù)具體情況只能擇一選擇行使,而不可同時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十條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作出選擇。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的觀點,也是二種救濟途徑只能擇一選擇適用】

出租人請求租金加速到期救濟路徑的訴求請求列明

① 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編號為XXXX號《XXXX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剩余全部租金XX元(包括未付租金XX元,暫計至202XX年X月X日的遲延罰金/違約金XX元等);

② 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遲延罰金/違約金XX元(以未付租金XX元為基數(shù),自上述202XX年X月X日的次日起按照日萬分之X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③ 請求貴院依法確認《XXXX融資租賃合同》(后附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清單)項下所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原告所有/請求貴院依法判令原告就編號為XXXX號《XXXX融資租賃合同》確定的租賃物(詳見租賃物清單)的拍賣、變賣款折抵上述1-2項款項,不足部分由被告繼續(xù)清償;

④ 請求貴院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費、律師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以上是一些基礎的訴訟請求,但是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大多數(shù)時候還會涉及第三人的保證以及特定財產的抵押、質押。

針對第三人的保證,可以請求貴院依法判令其他被告XX對上述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針對特定財產的抵押,可以請求貴院依法判令原告就XXXX財產拍賣、變賣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對于①②出租人主張遲延罰金/違約金的依據(jù)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九條),即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義務或者遲延履行其他付款義務,出租人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應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另外,對于第③中的兩項訴訟請求,出租人可以依據(jù)案件實際情況和承租人履行債務的能力進行選擇。如承租人具備一定履行債務的能力,則可在該項訴求中主張確認出租物的所有權,一旦將來承租人真的不能履行債務,出租人認可對處置租賃物另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十條出租人既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又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依照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作出選擇。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約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決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訴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除此之外,出租人也可不主張確認對租賃物所有權的情況下,直接在訴訟請求中一并申請對相關租賃物進行處置。

關于處置租賃物,在最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五條已經(jīng)有明確的規(guī)定,即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約定支付租金,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賣、變賣租賃物所得的價款受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出租人請求解除租賃合同、收回租賃物救濟路徑的訴求請求列明

① 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編號為XXXX號《XXXX融資租賃合同》;

② 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編號為XXXX號《XXXX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全部租賃物(后附融資租賃合同租賃物清單);

③ 請求貴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XX元;

【損失賠償范圍為未付租金XX元,至202XX年X月X日的遲延罰金/違約金XX元以及自上述202XX年X月X日的次日起按照日萬分之X標準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遲延罰金/違約金,與收回租賃物剩余價值的差額(租賃物價值由原被告雙方協(xié)議折價確定,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確定)】

④ 請求貴院依法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費、律師費等費用由被告承擔;

對于第③中收回租賃物并主張損失的法律依據(jù)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十一條,即出租人依照本解釋第五條的規(guī)定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同時請求收回租賃物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guī)定的損失賠償范圍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合同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的,損失賠償范圍還應包括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

對于第③中租賃物價值的確定,在最新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五條也已經(jīng)有明確的規(guī)定,即當事人對租賃物的價值有爭議的,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租賃物的價值:

(一)融資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二)融資租賃合同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jù)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來確定;

(三)根據(jù)前兩項規(guī)定的方法仍然難以確定,或者當事人認為根據(jù)前兩項規(guī)定的方法確定的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委托有資質的機構評估。

另外,對于出租人主張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五條作出了相關規(guī)定。

該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shù)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jīng)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二)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兩期以上,或者數(shù)額達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經(jīng)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三)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其他情形。

三、司法實踐對出租人權利救濟的裁判規(guī)則

筆者檢索了一份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關于融資租賃糾紛的判決,通過法院判決主文呈現(xiàn)出法院處理相關問題的意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1日作出的(2020)滬民終33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如下:

一、確認原被告簽訂的編號為XXXXXXXX-1號的《融資租賃合同》于2018年10月5日解除;

二、被告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返還編號為XXXXXXXX-1號的《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租賃物;

三、確認原告對被告享有如下債權:未付租金人民幣XX元、滯納金人民幣XX元、律師費人民幣XX元;

四、原告應就上述第二項所述的租賃物與被告協(xié)議折價,或者將該租賃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用于清償原告上述第三項債務,超過上述付款義務的部分歸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繼續(xù)清償;

五、原告可以與第三方協(xié)議,以第三方編號為開國用(20XX)第XX號的土地使用權、編號XXXX房產折價或者申請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價款在最高債權數(shù)額500,000,000元范圍內對被告上述第三項付款義務以及自201X年X月X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滯納金(以XX元為基數(shù),按日萬分之五計算)與第四項實際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優(yōu)先受償,該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shù)額部分歸第三方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繼續(xù)清償;

六、第三方應對被告上述第三項付款義務與第四項實際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第三方履行上述清償義務后,有權向被告申報債權或要求轉付已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應得清償部分等。

以上案例可以提供比較好的指引,但很遺憾的是,筆者未搜到《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出臺后比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但可以看出《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確定了功能主義擔保制度模式,并將融資租賃納入到了擔保制度體系之中。

基于《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對融資租賃相關規(guī)則立法的完善,筆者可以合理推斷將來會更多出現(xiàn)對租賃物以擔保財產處置的方式進行裁判。

- 結 語 -

承租人違約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進行權利救濟。出租人的救濟途徑可以是主張租金加速到期,亦或是選擇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但是不管出租人如何選擇進行權利救濟,都需要通過催告給予承租人一定付款時間。

另外隨著《民法典》及其擔保制度解釋的出臺,意味著融資租賃納入擔保制度體系有了立法的保障。作為從事融資租賃實務工作的專業(yè)人士,應當關注這一變化,在為出租人制定救濟方案時,應將租賃物作為擔保物處置納入到整體訴訟策略方案之中,以更好發(fā)揮新制度的價值。

- 本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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