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 引 言 -
建設工程領域中有時會采用委托代建模式進行項目建設。該種模式下會產(chǎn)生諸多糾紛,若代建單位與施工單位產(chǎn)生糾紛,往往會涉及到建設單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
關于上述問題,目前我國法律尚無明確規(guī)定,本文結合實務案例進行簡要分析。
- 探 討 -
基本案情
A單位(建設單位)與B公司(代建單位)簽訂《合作協(xié)議》,合同約定,B公司負責投入全額資金,項目工程完成后,產(chǎn)權歸A單位享有。
B公司與C公司(施工單位)簽訂《鋼結構施工合同》,約定工程內(nèi)容為主體鋼結構工程。C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施工過程中,A單位向監(jiān)理公司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后因作業(yè)面、施工圖紙、工程進度等事宜C公司多次向B公司出具《工程聯(lián)系單》。
B公司拖欠涉案項目工程款,且C公司對工程施工中產(chǎn)生的水、電費存在異議,遂起訴至法院,請求B公司支付工程款、滯納金等,A單位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支持了B公司向C公司支付工程款、滯納金,并未支持A單位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觀點
承擔連帶責任必須有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
首先,A單位與B公司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并未約定連帶責任;其次,A單位不是涉案工程的發(fā)包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就工程款向C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再次,委托代建與建設工程施工是兩個完全獨立的法律關系,同時,委托代建不同于一般的委托合同。因此,A單位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實務分析
關于工程款的支付主體,筆者查到司法判例主要有兩個觀點:
1、代建單位獨立承擔付款責任;
2、建設單位與代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上述觀點分別有以下案例支撐。
案例一
基本案情:內(nèi)蒙A單位與內(nèi)蒙B公司簽訂《合作協(xié)議》,委托涉案工程由B公司投資建設,產(chǎn)權歸A單位所有。而后B公司與C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C公司負責建設,后涉案工程竣工完成,因工程款支付事宜,C公司起訴B公司和A單位,請求A單位對涉案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一審判決及二審判決均未支持A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觀點:委托代建合同與施工合同是兩個獨立的法律關系,在工程委托代建合同中,由代建單位對外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二
基本案情:深圳A單位與B公司簽訂《工程總承包建設協(xié)議書》,約定深圳A單位為建設單位,B公司進行工程承包。而后深圳A單位就涉案工程發(fā)布了招標文件,最后涉案工程由C公司中標,按照約定上述施工單位與B公司簽訂《施工合同》。后因工程款支付事宜,將B公司訴至法院,并請求建設單位深圳A單位對涉案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一審法院未支持連帶責任,二審法院支持建設單位深圳A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觀點:委托代建法律關系不屬于委托合同法律關系,代建單位應獨立承擔責任;若建設單位履行部分責任,則與代建單位對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筆者觀點
1、對于建設單位,雖然裁判案例認為建設單位對工程款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法院會考慮案件委托代建關系是否真實、是否存在惡意串通給施工單位造成損失等因素將建設單位牽扯進來,因此,筆者認為建設單位在簽訂代建合同中明確合同性質(zhì)、約定免責條款,避免訴累。
2、對于施工單位,筆者認為在與代建單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全面了解施工項目,多注意建設單位與代建單位的關系,減損自身利益。另外筆者認為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款及相關責任的承擔主體,以便更好確定后續(xù)可以追責的主體。
延伸思考
筆者在辦理上述類似案件中,考慮在代建單位怠于向建設單位主張債權的情形下,施工單位能否提起代位權之訴?據(jù)此,筆者查找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
《民法典》第535條及《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44條均作出規(guī)定,由此可見,若施工單位符合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時,其理應可以向建設單位提起代位權之訴,但是在主體認定等問題在實踐中存在諸多問題,需要在具體案件中具體分析。
- 結 語 -
委托代建項目建設單位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需要結合具體案例情況進行分析,通常觀點是因未舉證證明建設單位是發(fā)包人,所以不能依據(jù)建工司法解釋認定承擔連帶責任,若建設單位履行了發(fā)包人的資格或有文件規(guī)定代建單位不屬于發(fā)包人的,可以判定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若建設單位不承擔連帶責任,在符合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情形下,施工單位可以向建設單位提起代位權訴訟。但是上述問題在實務中存有特殊情形,需要進一步結合立法目的和司法判例進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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