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 引 言 -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合同詐騙罪的司法認定問題一直是一個廣受關注的難點。能否準確認定合同詐騙的罪與非罪,不僅關乎能否罪當其罰地懲戒罪犯,還關乎市場經(jīng)濟的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
隨著我國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改革開放的全面深化,合同詐騙犯罪呈逐年上升的高發(fā)態(tài)勢,合同詐騙犯罪的形式也在發(fā)生變化,各種新型合同詐騙層出不窮,越來越多的案件涉及到刑民交叉的問題,使合同詐騙罪的司法認定十分復雜。
近年來,我國對營商環(huán)境的保護愈發(fā)重視,對民營企業(yè)的保護力度持續(xù)強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多次聯(lián)合出臺指導性意見,要求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防止將民事責任變?yōu)樾淌仑熑?,強調劃清罪與非罪的法律界限。
本文將從司法實務出發(fā),探討合同詐騙罪的辯護要點,希望能夠為正確認定合同詐騙罪、妥善解決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提供有價值的借鑒。
- 探 討 -
一、合同詐騙罪的無罪辯護觀點歸納
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于合同詐騙罪的定罪量刑給予了明確規(guī)定,“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p> 在司法實踐中,辯護人對于合同詐騙罪的辯護要點往往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辯護要點一: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眾所周知,合同詐騙罪的顯著特征是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的方式可以多種多樣,包括以假意訂立合同、履行協(xié)議等方式來騙取相對方的款物。 因此,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糾紛中確實已經(jīng)投入了相應的財力和人力來履行合同,或者是為了履行合同而付出了實質性的努力,則不應當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例如, 在筆者承辦的一起合同詐騙辯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開設工廠、招募員工、購買機器,在案證據(jù)能夠證實嫌疑人為了履行合同付出了大量精力、成本,最終在一審法院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的情況下,被二審法院以證據(jù)不足、事實不清發(fā)回重審。 辯護要點二:是否構成侵害結果 在我國的刑罰理論與實踐中,關于合同詐騙罪是行為犯還是結果犯的問題上是能夠達成普遍共識的,即合同詐騙罪屬于結果犯。 換言之,被害人在合同訂立或者履行的過程中,因為犯罪分子的合同欺詐行為,陷入錯誤認識而蒙受財產(chǎn)損失,被害人在犯罪分子的合同欺詐行為下遭受了實質性的財產(chǎn)損害,這是認定合同詐騙罪成立的客體要件。 在司法實務領域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了合同欺詐行為,但合同沒有履行,沒有給任何主體造成財產(chǎn)損害,也無法就此認定合同詐騙罪。 另外,如果行為人通過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等方法誘使相對人簽訂甚至是履行合同,但合同相對方并未因此而陷入錯誤認識,也沒有基于行為人虛構的事實而處分財物,也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辯護要點三:是否存在履約的意愿和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客觀因素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情況。例如,合同當事人因為經(jīng)營管理出現(xiàn)問題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結果被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作為辯護人應該對犯罪嫌疑人的經(jīng)營情況、資金往來等實際情況進行全面審查,提出合同未履行的實際原因是客觀因素導致,特別是遭遇了資金鏈斷裂、不可抗力和重大政策調整等因素,上述因素導致犯罪嫌疑人雖然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沒有繼續(xù)履行的能力,這樣就可以進一步證明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主觀目的。 尤其是對于雖然沒有完全履行合同,但確實為了履行合同而積極作為,這些行為都能證實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辯護要點四:是否存在其他形式的履行擔保 在合同詐騙的各種合同形式中,借款合同是合同詐騙罪的高發(fā)合同類型,犯罪嫌疑人往往通過虛假合同來達到非法占有對方錢款的目的。 但作為辯護人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借款合同中,犯罪嫌疑人提供了與借款相應的擔保,那么,縱然犯罪嫌疑人沒有履約還款,出借人也可以通過實現(xiàn)擔保權而保障債權的實現(xiàn),這樣的情況也不能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 無論這樣的履約擔保是犯罪嫌疑人提供還是第三方提供的,都能夠有效排除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辯護要點五:是否因客觀原因不能履行 履行合同過程中往往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造成的變數(shù),包括市場行情和供需關系的調整,都可能給合同標的物的交付方式、市場價格和原材料采購等產(chǎn)生重大影響,進而造成合同履行的爭議。 這樣的糾紛完全屬于民事訴訟管轄范疇,但實踐中將民事合同爭議“刑事化”的問題依然時有發(fā)生。 在這樣的情況下,辯護人應該重點圍繞犯罪嫌疑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進行辯護。換言之,是因為客觀原因導致的履行能力問題而不履行,并不是因“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拒不履行。 二、合同詐騙罪辯護要點采納情況分析 在上述歸納的多個辯護要點中,被法院采納的情況有所差別,為了更好地從實證的角度研究我國合同詐騙罪辯護情況,本文同樣隨機選取50個案件進行辯護觀點采納情況分析。 圖1 辯點采納分布圖 根據(jù)圖1所示,隨機選取的50個案件中,以“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為辯護要點的采納案例最多,以“是否因客觀原因履行不能”作為辯護要點的采納案例最少。具體排序如表1所示: 表1 辯點概要采納情況排序 三、四川法院合同詐騙罪辯護情況考察 為了更好的研究四川省在司法實務中涉及合同詐騙罪的辯護情況,在本文寫作過程中,筆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選取2020年以來的50個合同詐騙罪案件作為研究樣本,希望能夠以點帶面地對四川省合同詐騙罪辯護情況有一個較為全面地了解。 如前文所述,在合同詐騙罪的辯護中,一個非常關鍵的辯護要點是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從選取的研究樣本可以看出,對于是否構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辯點,四川省近年來的辯護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圖2 四川省近年的辯護要點 根據(jù)圖2所示,隨機選取的50個案件中以“價格質量爭議”作為辯護要點的采納案例最多,以“存在其他形式擔?!弊鳛檗q護要點的采納案例最少。具體排序如表2所示: 圖2 辯點采納分布圖 具體而言: 一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因商品的價格、質量等問題出現(xiàn)實質性爭議,不能協(xié)商解決,一方據(jù)此未依約履行合同義務的,不能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是合同主體在履約過程中,更換經(jīng)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辭職、更換手機號碼等避而不見的躲債行為,屬于民事范疇的經(jīng)濟糾紛而非刑法調整范疇; 三是公司在成立時存在虛報注冊資本等情形,不構成合同詐騙犯罪,應對承擔注冊資本不實的合同責任; 四是經(jīng)營過程中,能夠還款而未還款,把資金挪作他用的行為是亦不屬于“非法占有目的”下的合同詐騙罪; 五是行為人未履行合同的,因經(jīng)營不善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依約履行的,不屬于合同詐騙罪; 六是當事人雖然沒有履行合同,但為合同履行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后續(xù)擔保權沒能實現(xiàn),但此舉應該能排除“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合同詐騙罪犯罪故意。 - 結 語 - 概而言之,合同詐騙罪實務認定,不僅僅是犯罪嫌疑人罪與非罪的問題,更關乎司法權威和公信力。 正確認定合同詐騙犯罪的罪與非罪,要本著“不枉不縱”的原則,一方面不能把涉嫌合同詐騙罪的行為降格為經(jīng)濟糾紛予以處理;另一方面,也不能使普通民事糾紛上升為合同詐騙犯罪進行刑事制裁。 維護良好的營商環(huán)境,必須妥善處理經(jīng)濟糾紛與刑事犯罪問題,嚴守刑法謙抑性原則,對于不超出民事、行政等法律規(guī)范調整范疇的問題,不能濫用刑事懲戒措施。因此,對合同詐騙罪的司法認定問題進行理性思考和分析,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綜上,基于合同詐騙罪辯護要點歸納,可以發(fā)現(xiàn)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罪與非罪的區(qū)分關鍵,而在是否構成“非法占有”主觀故意的表現(xiàn)形式方面又是多樣化的。 這也就需要辯護律師對犯罪嫌疑人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狀況、訂立合同與履約過程進行全面分析,梳理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從而實現(xiàn)辯護的預期效果。 免責聲明:本文僅為分享、交流、學習之目的,不代表恒都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或對法律的解讀,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應以本文全部或部分內(nèi)容作為決策依據(jù),因此造成的后果將由行為人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