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案情簡介】
第三人雅迪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原告范某擁有的第7862185號“雅度YHOED”商標與其第3423466號“雅迪YA DI及圖”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修正)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商評字[2018]第133306號關于第7862185號“雅度YHOED”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2001年修正)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原告范某不服被訴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該判決。
【法律分析】
我國商標法(2001年修正)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jīng)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既要考慮商標標志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聯(lián)程度,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
該案中,訴爭商標由中文“雅度”及字母“YHOED”組成, 其主要識別部分為中文“雅度”。引證商標由中文“雅迪”、字母“YA DI”及類似于花葉的圖形組合而成,其主要識別部分為中文“雅迪”,訴爭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與引證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在文字構成、呼叫、視覺效果等方面較為近似,相關公眾在隔離比對中不易區(qū)分,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鑒于各方當事人對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商品不持異議,經(jīng)審查法院亦對此予以確認。并且,第三人提交的證據(jù)足以證明“雅迪”經(jīng)使用在電動自行車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這種知名度加強了訴爭商標與第三人的關聯(lián)程度,可以進一步促成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誤認,在市場購買過程中易發(fā)生消費者以為標有訴爭商標的產(chǎn)品系第三人提供或為第三人產(chǎn)品的情況。最終法院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