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程序中,破產清算是否屬于商標未能實際使用的正當理由?圍繞第5720789號圖形商標(下稱涉案商標)引發(fā)的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一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在判決中給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如果商標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等客觀事由,未能實際使用注冊商標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標權利人有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且有實際使用的必要準備,但因其他客觀事由尚未實際使用注冊商標,均可認定有正當理由。
據了解,涉案商標于2006年11月13日提交注冊申請,后經駁回及駁回復審程序于2010年2月7日公告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化妝品、成套化妝用具等第3類商品上。2011年8月13日,涉案商標的注冊人經公告變更為德國埃勒根斯有限公司(下稱埃勒根斯公司);2019年8月20日,涉案商標經核準轉讓至韓國多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多萌公司)。
2017年5月17日,長春市自然人李某某以涉案商標于2014年5月17日至2017年5月16日期間(下稱指定期間)內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為由,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申請撤銷涉案商標。經審查,原商標局以埃勒根斯公司未提交其在指定期間內使用涉案商標的證據材料為由,決定對涉案商標予以撤銷。
埃勒根斯公司不服原商標局所作決定,于2018年5月2日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申請復審,主張其自2014年11月以來其一直處于破產清算程序中,與多萌公司在指定期間內一直在辦理國際續(xù)展、轉讓等事宜,作為受讓方在核準前難以大規(guī)模進行使用。
2019年4月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商標局、原商評委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一行使)作出復審決定認為,埃勒根斯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其核定商品上進行了公開、真實、合法的商業(yè)使用,決定對涉案商標的注冊予以撤銷。
埃勒根斯公司不服上述復審決定,繼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多萌公司申請法院追加其參加訴訟。經審理,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埃勒根斯公司與多萌公司的訴訟請求。多萌公司不服,隨后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涉案商標于指定期間內在核定商品上進行了真實、合法、有效的商業(yè)使用,埃勒根斯公司在破產清算前近一年時間內亦沒有真實使用涉案商標的意圖或實際使用涉案商標的必要準備,且多萌公司亦未能提交指定期間后在核定商品上持續(xù)使用涉案商標的證據。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多萌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結果。(王國浩)
行家點評
孫志峰 北京卓緯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撤銷制度(下稱撤三制度)的立法宗旨,是為了鼓勵和督促商標注冊人使用其商標、發(fā)揮商標在市場上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破產清算會導致商標權利人無法正常生產經營,客觀上無法使用其注冊商標,如果商標權利人基于正處于破產清算階段的客觀合理事實主張無法使用其注冊商標,破產清算可作為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免于被撤銷的正當理由。
但是并非所有商標權利人進入破產程序的案件都可以視為不使用注冊商標的正當理由,還需要進一步考察商標權利人是否具有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及實際使用的必要準備,具體可參考以下因素:
第一,破產清算前的商標使用情況。商標權利人在商標注冊后始終未能使用注冊商標,其商標區(qū)分商品來源的功能使用無法發(fā)揮,即便破產清算,也不成為其抗辯的正當理由。
第二,破產清算期間與指定期限的關系。如果破產清算起始日期晚于指定期限起始日,需要提供破產清算之前的相關使用證據,以證明其破產清算是阻斷其注冊商標正常使用的正當理由。
第三,如果涉及商標轉讓,還要考量原商標權利人及受讓人對商標使用的準備或使用情況,判斷其是否具有真實使用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