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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企業(yè)出資人在破產程序中的權利義務梳理

2022-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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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

在企業(yè)破產清算過程中,通常尤其重視破產企業(yè)債權人的利益,以及破產管理人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權利的行使及義務的履行,往往忽視了破產企業(yè)出資人的權利及義務。

但因為破產清算程序是對破產企業(yè)財產、債權債務及出資人權益的概括式處理,破產企業(yè)出資人在破產程序中享有的權利及應當履行的義務也不容忽視。

- 探 討 -

一、破產企業(yè)出資人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享有的權利

《企業(yè)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中,不僅有針對破產企業(yè)出資人作為主體所直接享有的權利,也有出資人作為破產程序利害關系人所享有權利??傮w包含知情權及程序參與權。

(一)知情權

知情權作為出資人在破產清算程序中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在不同階段有不同的規(guī)定。

出資人的知情權主要表現(xiàn)在其可以通過法定途徑了解和查閱破產程序的相關進程及內容。保障出資人的知情權,能夠有效協(xié)助出資人行使程序參與權,以及履行相關義務。

1、在法院針對破產申請進行受理審查階段,出資人享有參與聽證的權利。

因企業(yè)破產涉及到企業(yè)自身、債權人、企業(yè)職工、企業(yè)出資人等多方利益,故聽證程序的啟動有利于法官全面圍繞破產債權是否成立、破產原因等內容廣泛聽取債權人、破產企業(yè)及出資人的意見,通過審查事實及證據來判斷企業(yè)破產程序啟動的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從而能夠更準確的判斷是否應當受理破產申請。

2、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且債權人已申報債權后,出資人有權查閱債權表及債權申報資料。

出資人作為企業(yè)的股東,其知情權在企業(yè)破產程序中的最重要的體現(xiàn)就是出資人對管理人基于清算目的形成的相關資料享有知悉的權利。

出資人通過查閱債權表及債權申報資料,進一步了解企業(yè)負債情況,對債權表進行核查,及時向管理人提出異議以維護出資人及破產企業(yè)的權利。

出資人知情權的行使有利于平衡和保護出資人與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從而最大程度發(fā)揮破產程序的功能和價值。

3、重要破產程序的知情權。

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會將破產程序中的重要信息進行公告。在此階段,出資人有權取得、查閱和了解的破產案件信息及法院公告,包括但不限于:

(1)取得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

(2)破產程序適用快速審理方式的公告;

(3)快速審理方式轉為普通審理方式的公告;

(4)裁定債務人重整的公告;

(5)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的公告,終止重整程序。

(6)裁定和解的公告;

(7)裁定認可和解協(xié)議,終止和解程序的公告;

(8)破產財產分配情況的公告;

(9)宣告?zhèn)鶆杖似飘a的公告;

(10)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公告。

4、破產重整階段,出資人有權查閱管理人提交的監(jiān)督報告。

(二)程序參與權

出資人通過在破產清算的不同階段參與相關程序活動,行使相應權利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出資人享有的程序參與權大致包括:

1、申請破產清算程序轉重整程序的權利。出資額占企業(yè)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企業(yè)破產前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整。

2、參與重整前庭外重組的權利。在企業(yè)進入重整程序前,債權人與債務人、出資人等利害關系人可在庭外協(xié)商擬定重組方案。

3、列席債權人會議的權利;

4、參與重整計劃草案的討論及表決;(但需要注意的是,出資人參與表決的前提是重整計劃草案中有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的相關事項)

5、維護出資人自身利益的權利;

6、法院在審查重整申請,以及收到實質合并破產申請后,出資人享有參與聽證會的權利。

7、作為利害關系人,在企業(yè)不能或無法執(zhí)行重整計劃時,有權向法院申請終止執(zhí)行重整計劃;

8、作為利害關系人,在重整期間如企業(yè)經營及財產狀況持續(xù)惡化,無挽救可能時,出資人有權申請終結重整程序;

9、作為利害關系人,出資人如果對受理法院作出的實質合并審理裁定不服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二、破產企業(yè)出資人在破產清算程序中的義務及責任

相較于出資人在破產程序中享有的權利,其應當履行的義務大多都與債務人的破產財產有關,因此在破產程序中,出資人能夠依法履行義務變得尤為重要。

在破產程序中,出資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及承擔的責任有:

1、申請破產的義務。

出資人作為公司股東,是公司法第183條*規(guī)定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故應當在公司法第180條、182條*規(guī)定的企業(y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企業(yè)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向法院申請企業(yè)破產清算。

如負有清算責任的出資人未依法及時履行破產申請義務,法院可追究其相應法律責任,如果行為導致企業(yè)無法清算或造成損失,有關權利人可要求出資人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2、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出資人的出資義務加速到期。

在破產案件中,要求出資人補足出資是管理人的法定職責。如果出資人拒絕繳納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后拒不返還,管理人可以向法院另案起訴要求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

相關案例

(2020)粵01破132-3號民事裁定書

【案情簡介】

雙A公司在破產清算過程中,因管理人未能接到公司的財產、賬務賬冊、會計憑證等文件資料,無法開展審計工作,未能了解到雙擁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況,也未有證據證明公司股東已實繳出資。

因此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追繳股東未出資的訴訟,要求未實繳出資的股東立即繳納出資。

【小結】

如出資人認為其已對破產企業(yè)履行了出資義務,應當提交充分證據,例如公司賬冊、銀行轉賬憑證等證明截至企業(yè)破產時,其已履行完畢全部出資義務。

否則出資人應當補足出資,且不得以認繳期限未滿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

3、出資人作為債務人的相關人員有配合破產清算工作的義務。

在法院裁定受理公司破產清算案件后,法院可以一并要求出資人作為負有清算義務的主體,向破產管理人提交出資人所掌握的公司財產、賬冊、會計報告、合同等所有資料。如果出資人如怠于履行前述義務,債權人可另行向法院起訴,主張出資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股東債務抵銷的限制性規(guī)定。

相關案例

(2020)浙0226民初844號

【案情簡介】

寧海某林公司已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股東浙江某林公司未依法補足其出資,寧海某林公司以追繳出資為由將股東浙江某林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浙江某林公司履行出資義務。

浙江某林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轉賬回單以及交易憑證,用以證明自己曾經替公司墊付過相關款項,應當對未繳納的出資進行抵銷。法院認定由于浙江某林公司未補足出資,不得要求其對寧海某林公司墊付的款項抵銷欠繳的出資,其墊付的款項可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小結】

出資人不得要求以欠繳出資或抽逃出資,以及濫用股東權利或關聯(lián)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對破產企業(yè)所負的債務,與破產企業(yè)對出資人所負債務相互抵銷。

5、禁止惡意逃廢債。

出資人如有惡意侵占、挪用、隱匿企業(yè)財產,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可交由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6、重整期間,債務人的出資人不得請求投資收益分配。

三、出資人在破產企業(yè)中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職務時,在破產程序中的義務及責任

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出資人往往在破產企業(yè)中擔任了法定代表人、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職務,作為擁有“雙重頭銜”的主體,其在破產程序中肩負的責任及義務也有特別的規(guī)定,大致包括以下幾點:

1、有監(jiān)督出資義務或協(xié)助抽逃出資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股東違反出資義務或抽逃出資承擔連帶責任。

1)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利益的,法院可認定為抽逃出資:制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利用關聯(lián)交易將出資轉出以及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2)追回途徑: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管理人不予追收的,個別債權人可代表可代表全體債權人提起相關訴訟。

2、進入破產程序前損害債權人利益行為的賠償責任。

破產法第31條、32條、33條、34條、128條及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13-17條*中規(guī)定的涉及債務人財產的可撤銷或無效行為中,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責任人員如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債務人財產損失的,管理人有權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要求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責任人員承擔賠償責任。

3、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債務人處獲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債務人財產時應當承擔返還義務或者賠償義務。如拒絕返還或賠償?shù)模芾砣丝上蚍ㄔ浩鹪V追回前述財產。

4、  破產清算過程中的配合義務。

因出資人在擔任企業(yè)高級管理職務時系公司日常運營中不可或缺的角色,掌握著公司的核心信息,對公司有較高的經營管理權及決策權,在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發(fā)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其對公司的賬簿賬冊、財務憑證、合同協(xié)議等資料文件均應有所接觸和了解。

因此破產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經人民法院決定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依據破產法第15條規(guī)定,具有履行配合破產管理人進行破產清算工作的義務。

如不履行配合義務,導致破產企業(yè)無法清算或者造成損失,損失理論上屬于債務人破產財產,應當由管理人依法追回后分配給全體債權人,或在管理人未主張賠償?shù)那闆r下由個別債權人代表全體債權人提起上述訴訟,由此獲得的賠償歸入債務人的財產。

相關案例:(2021)京民申1533號、(2021)京01民終11485號

5、勤勉盡責義務。

如出資人作為董事、監(jiān)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的義務造成企業(yè)破產的,管理人可以代表破產企業(yè)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要求責任人員承擔賠償責任。

6、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除法院同意外,所持有的公司股權不得向第三人轉讓。

- 結 語 -

企業(yè)在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來自多方面的風險,當企業(yè)資產不足以清償?shù)狡趥鶆諘r,破產將是企業(yè)退出市場及各相關主體終結民事權利義務的最終救濟方式。

因此股東作為企業(yè)的出資人,更應當關注其在破產程序中享有的權利,以及需承擔的責任。積極行使權利以維護自身合法利益,同時能夠規(guī)避可能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甚至犯罪行為。


 *法條鏈接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xiàn)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營業(yè)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xiàn);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fā)生嚴重困難,繼續(xù)存續(xù)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 管理人代表債務人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以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所涉?zhèn)鶆杖素敭a的相關行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債務人財產損失為由提起訴訟,主張上述責任人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破產法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shù)模?/span>

(五)放棄債權的。

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三條 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請求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放棄債權行為的,債權人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等規(guī)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上述行為并將因此追回的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相對人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超出債權人的債權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破產法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shù)?,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 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眨⑶屹Y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guī)定清理債務。

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四條 債務人對以自有財產設定擔保物權的債權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于債權額的除外。

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五條 債務人經訴訟、仲裁、執(zhí)行程序對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 債務人對債權人進行的以下個別清償,管理人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債務人為維系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水費、電費等的;

(二)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人身損害賠償金的;

(三)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其他個別清償。

破產法第三十三條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破產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 管理人依據企業(yè)破產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提起訴訟,主張被隱匿、轉移財產的實際占有人返還債務人財產,或者主張債務人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債務的行為無效并返還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本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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