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恒都南京分所刑辯團隊代理李某涉嫌串通投標案,檢察機關對李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2022-01-19
瀏覽量
5255

- 本案亮點 -

司法機關辦案要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尤其是在當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背景下,檢察機關正在逐步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的司法理念。

辯護律師把握案件事實,以法律依據(jù)為主,以刑事政策為輔,有理有據(jù)地說服檢察官。

本案也是檢察機關釋放司法善意的例證之一。

- 案情簡介 -

2020年5月和2020年10月間,行為人李某在與行為人李某靜協(xié)商后,兩次幫助李某靜公司在南京市第三代社會保障卡相關采購項目中圍標,中標項目累計金額達到560余萬元。公安機關立案后通知行為人李某配合調查,后李某被公安機關采取取保候審措施。

- 恒都律師工作 -

恒都南京分所刑辯團隊接受委托后,經(jīng)對全案證據(jù)的分析及多次會見犯罪嫌疑人李某,認為本案構成串通投標罪沒有異議,但根據(jù)本案的犯罪情節(jié)及李某具有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辯護人認為可依法爭取相對不起訴,并圍繞相對不起訴理由向檢察院遞交法律意見,與檢察官進行多次溝通交流。

在律師意見書中,辯護人充分論證本案符合“相對不起訴”的理由:

第一,李某涉嫌串通投標的中標金額較小,未對市場秩序造成嚴重損害。

李某在2020年5月以及2020年10月串通投標的項目中,中標的金額分別為448.5萬元與112萬元,在類似相關招投標項目中屬于標的額較小的項目,沒有嚴重侵害到正常的市場秩序。

第二,李某本人主觀惡性較小。

李某幫助李某靜公司在相關項目中串通投標,目的是為了自己公司在之后進入江蘇市場時,能夠得到李某靜公司的幫助,方便自己工作,更多的是基于一種業(yè)務上的關系,其本身并無損害招標人、其他投標人、集體或國家利益的主觀目的。

而且在幫忙陪標的過程中,沒有向李某靜公司收取好處費、借陪標行為進行盈利,主觀惡性較小。

第三,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

李某在與李某靜公司兩次串通投標的過程中,其均是根據(jù)李某靜的指示向相關人員提供投標所需要的材料,接收到投標書之后蓋上公章再郵寄出去,現(xiàn)場參與投標的人也沒有李某自己公司的人,且投標保證金是由李某的公司所出,其他公司都是由李某靜公司代出。

第四,李某系自首。

李某在接到民警電話之后,主動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且在被訊問的過程中,態(tài)度良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情節(jié),認真悔罪。屬于《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五,對李某不起訴符合國家的刑事政策。

近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不斷推動貫徹落實少捕慎訴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并積極推動改變長期以來羈押、追訴的司法慣性,對李某進行不起訴的處理,能夠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理念。同時李某所在的公司經(jīng)營狀況、納稅、信用等情況良好,對李某進行不起訴也能夠響應國家保護民營企業(yè)家的政策,避免民營企業(yè)負責人因受到刑事追究導致企業(yè)經(jīng)營困難。

檢察院認真聽取辯護人意見后,召開認罪認罰聽證,辯護人陪同行為人李某參加,在辯護人見證下李某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檢察機關對李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 案件意義 -

根據(jù)公安部2021年12月31日起實施的《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有關人員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辦案單位撤銷案件、撤回起訴、對其終止偵查的,屬于無犯罪記錄人員?!?/p>

為行為人李某爭取相對不起訴的結果,如果依據(jù)公安部最新規(guī)定,可使其在之后的工作生活中不被查詢到犯罪記錄,避免留下“案底”,為當事人爭取到最大合法權益,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企業(yè)微信截圖_50030813-6201-401e-9d31-7c8b4d1acf1f.png

企業(yè)微信截圖_d58e3720-f70b-4283-89bd-c153bd76e6e8.png

免責聲明:本文僅為分享、交流、學習之目的,不代表恒都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或對法律的解讀,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應以本文全部或部分內容作為決策依據(jù),因此造成的后果將由行為人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