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 本案亮點 -
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有限公司股東僅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guī)定公司股東對公司有提供流動性支持的義務。
那么問題來了,在本案中被告公司所有股東均依法實繳了全部出資,但又確實存在流動性支付困難的客觀事實。
這就意味著作為法律的《公司法》與作為部門規(guī)章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將存在嚴重的沖突。
法院到底應當適用《公司法》的規(guī)定,還是適用部門規(guī)章的規(guī)定?該種沖突應當如何解決呢?
直至本案裁判之前,在我國還缺乏明確、充分的法律依據,國內也沒有出現(xiàn)過類似判決。
本案的亮點在于這是國內法院首次對股東流動性支持問題所作出的判決,可見其重要性和指導意義非同一般。
- 案件詳解 -
本案原告為某地方國有銀行,被告為某金融租賃公司,因被告無法按期償還原告貸款本金9000萬元及其利息(本息共計1.1億元人民幣),原告于2019年7月起訴至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被告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在設立時按照中國銀保監(jiān)會出臺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被告股東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了“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xiàn)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
據此,秦皇島中院根據原告的申請追加了被告的四個股東作為共同被告,并要求四個股東為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隨后,秦皇島中院凍結了僅持股6%四股東某上市公司銀行存款7000萬元人民幣,凍結了持股15%三股東銀行存款2000萬元人民幣。
為此,該上市公司委托北京恒都律師事務所李玄峰作為其訴訟代理律師,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
因本案訴爭標的額高達1.1億元人民幣,涉及六方當事人,分屬北京、天津、河北及廣東四個省級行政區(qū),尤其涉及到國家金融安全的敏感問題,中國銀保監(jiān)會和河北省高院都極為重視。
本案一審歷時兩年多,并先后四次正式開庭審理。
2021年9月23日,秦皇島中院合議庭在上報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后作出了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公司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公司四股東僅按出資比例對被告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2021年11月6日,秦皇島中院向被告某上市公司送達了一審判決書,恒都律師代理的該上市公司獲得重大勝訴。亦宣告國內首例關于股東流動性支持案的一審階段落下帷幕。
案例概要
2017年11月,被告某金融租賃公司經中國銀監(jiān)會批準設立,注冊資金20億元,四個股東分別出資10億、5.8億、3億和1.2億,均已實繳。
同時,四股東對金融主管部門作出了承諾“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xiàn)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并將該內容寫入金融租賃公司的《公司章程》。
2018年10月,被告某金融租賃公司與原告某地方國有銀行簽訂《同業(yè)借款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億元人民幣,借款期限6個月。在借款期限屆滿后,被告某金融租賃公司出現(xiàn)了嚴重的經營困難,被告僅歸還了原告借款1000萬元,余款本金9000萬元及其利息均無法如期歸還。
2019年7月,原告將被告某金融租賃公司訴至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經開庭審理后發(fā)現(xiàn),被告的四個股東在《公司章程》中作出了承諾:在金融租賃公司出現(xiàn)支付困難時,股東應當給予流動性支持。
為此,秦皇島中院根據原告的申請追加了被告公司的四個股東作為共同被告,原告訴請四股東對被告公司不能清償債務1.1億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隨后,秦皇島中院凍結了持股15%三股東銀行存款2000萬元、持股僅6%四股東銀行存款7000萬元。持股6%四股東為某上市公司,在收到法院傳票后委托北京恒都律師事務所李玄峰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
爭議焦點
1、公司股東在《公司章程》中所作的對公司提供流動性支持的承諾是否對第三人有效?
2、《公司法》與《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存在沖突,兩者在民事審判中應當如何適用?
處理思路
在接受被告四股東某上市公司的委托之后,代理律師立即展開了相關工作。收集了相關證據,研究了全部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司法解釋,檢索和研究了大量有關聯(lián)的案例。
代理律師經研究后發(fā)現(xiàn),本案事實是比較清楚的,關鍵在于法律認定和法律適用的問題。
主要問題包括兩個方面:
1、《公司章程》是否具有公開性。
如果《公司章程》由被告股東親自或授意被告公司向原告進行了出示,或者向社會進行了公開,則意味著被告股東在《公司章程》中約定的對被告“提供流動性支持”之承諾將對原告發(fā)生約束力;否則,就應當沒有約束力。
2、《公司法》第三條規(guī)定了股東僅承擔有限責任的基本原則,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又規(guī)定了股東對公司具有給予流動性支持的法律義務。
那么,在公司股東實繳了全部出資,且公司又發(fā)生流動性支付困難的情形下,這兩部法律規(guī)范必然發(fā)生嚴重沖突。
在缺乏明確法律依據和判例的情況之下,法院應當作出何種判斷,是否意味著《公司法》規(guī)定的股東有限責任是原則,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規(guī)定的股東流動性支持是例外,且流動性支持的觸發(fā)條件又應當如何認定呢?
代理律師在深入調查后還發(fā)現(xiàn)了本案的一個重要事實,即被告金融租賃公司之所以出現(xiàn)流動性支付困難的根本原因是大股東和二股東濫用其控股地位大肆抽逃資本金,從而導致被告公司出現(xiàn)支付困難。
經過充分的調查和分析研究后,代理律師圍繞上述核心問題和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并提出如下核心代理意見:
① 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公司章程》不屬于必須在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登記、公示的法定事項。被告及被告股東均未通過任何形式將其向社會進行公開。因此,《公司章程》不具有公開性。其僅有對內效力,沒有對外效力。
② 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股東向原告出示過《公司章程》,以表明其內容構成對原告的意思表示。因此,被告股東在《公司章程》中所作的相關承諾亦不滿足對原告關于債務擔保或債務加入的構成要件,對被告公司債務不構成擔保或債務加入的法律關系。
③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股東有提供流動性支持的義務,但該辦法屬于部門規(guī)章?!豆痉ā返谌龡l規(guī)定,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而《公司法》屬于法律。根據《立法法》規(guī)定的沖突規(guī)則,《公司法》的效力高于《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效力。因此,人民法院應當適用《公司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作出相關認定。
④ 依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民事審判中對于部門規(guī)章人民法院認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而不應當將部門規(guī)章作為主要的裁判依據。
⑤ 被告公司發(fā)生流動性支付困難的根本原因在于大股東和二股東利用其控股地位,抽逃出資所致。所謂“冤有頭債有主”,并且依據《公司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無論如何,也不應當歸責于毫無過錯的四股東某上市公司。
裁判結果
因本案訴爭標的額高達1.1億元人民幣,涉及六方當事人,分屬北京、天津、河北及廣東四個省級行政區(qū),尤其涉及到國家金融安全的敏感問題,中國銀保監(jiān)會和河北省高院都極為重視。
本案一審歷時兩年多,先后四次正式開庭,各方當事人均依法、充分地提出了各自意見。最終,恒都律師的代理意見獲得了秦皇島中院合議庭及審判委員會的支持。
11月6日,秦皇島中院向被告方送達了判決書:經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后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要求被告公司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判令股東僅按公司設立時的出資比例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因恒都律師代理的某上市公司持股僅為6%,依據判決和生效后的可能執(zhí)行情況,該上市公司有望免除實際擔責。
實務建議
關于公司發(fā)起股東對公司提供流動性支持的承諾問題,多發(fā)生于具有特殊屬性的公司,尤其多見于銀行性金融機構和非銀金融機構內部。
出于國家金融安全的特殊考慮,主管部門通常要求發(fā)起人作出相關承諾,并以此作為批準設立的條件之一。
由于我國相關金融立法相對滯后,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之間存在較大沖突,而且我國對相關問題又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和相關判例。因此,在法律適用上存在很大的困難。
本案各方律師均依法、充分地提出了各自觀點,恒都律師的代理觀點尤為全面、深刻和一針見血,最終獲得本案合議庭及本院審判委員會支持和采納。
同時,本案判決亦屬國內新創(chuàng)判例,為我國金融領域和法學領域進行相關問題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參考依據,對我國各級法院審判相關案件也具有很好的參考價值。
- 關于恒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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