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偷換臺標侵犯著作權嗎?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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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網友指出,浙江衛(wèi)視抹去河南衛(wèi)視端午節(jié)水下舞蹈節(jié)目《洛神水賦》(原名《祈》)中的臺標,而用自己的臺標予以覆蓋并進行播放。這種被網友稱為“偷臺”的行為引發(fā)社會關注。
  對于這一事件,雙方目前尚未發(fā)聲。一般而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電視臺節(jié)目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不存在爭議,而用自己臺標覆蓋他人臺標的行為是否影響著作權侵權責任的認定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筆者認為,“偷臺”行為事實上損害了電視臺的署名利益,但其難以構成侵犯著作權法中署名權的行為?!巴蹬_”行為主要涉及廣播權或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著作權人可以通過公開傳播權予以規(guī)制,而對于損害“署名”利益的情形可以在侵犯公開傳播權的損害賠償認定中予以考慮。
  電視節(jié)目在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情況下可以作為現行著作權法中的視聽作品受到保護。諸如《洛神水賦》等作品,包含了舞者娉婷裊娜的身姿、水中各種角度的鏡頭選擇以及光影的把控,這些高度獨創(chuàng)性的元素足以使其符合視聽作品的構成要件。其他電視臺未經許可播放視聽作品的行為侵犯著作權法中的廣播權,而上傳至網絡提供交互式傳播的行為則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臺標具有標識電視節(jié)目來源的功能,偷換臺標的行為會損害電視臺的署名利益,但其本身并不單獨侵犯視聽作品的專有權利。在我國著作權法下,雖然電視臺可以具有其電視節(jié)目的制作者的身份,但視聽作品的制片者并不享有著作權法中的署名權,僅可享有視聽作品的經濟權利。
  署名權作為著作權法中一項精神權利,僅有作者可以享有,無法初始歸屬或轉讓給作者以外的其他人。我國著作權法并未賦予視聽作品的制作者以作者的身份?,F行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了視聽作品的權屬規(guī)則,該條規(guī)定中的制作者和作者是兩個獨立的概念。該條規(guī)定明確了視聽作品的作者,即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而制作者并未在該條規(guī)定列舉的名單之中。因此,在“偷臺”爭議中,偷換臺標并不侵犯電視臺的署名權。如果盜用的視頻抹去了視聽作品中作者或表演者的身份信息,那么其可能侵犯自然人作者或表演者的署名權。
  在絕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中,包括署名權的精神權利僅能由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享有,而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不能成為作品的作者。然而,我國著作權法并未完全排除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作者身份,現行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了“法人作品”的擬制規(guī)則,即在特定情形下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其一項核心條件是該作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chuàng)作。筆者認為,視聽作品絕大多數情況下難以符合“法人作品”的條件,這是由于視聽作品往往體現自然人的高度個性成分,難以反映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意志。特別是諸如《洛神水賦》的視聽作品富含個性的藝術元素,而極具藝術成分的作品都不應歸于法人作品的范疇。
  雖然“偷臺”行為不受到署名權的規(guī)制,但作為著作權人的電視臺可以通過傳播權予以規(guī)制。即便通過著作權許可而獲得使用權的主體也不一定有權利實施偷換臺標行為。在著作權的許可中,電視臺可以明確使用人在其電視節(jié)目的傳播過程中必須保留其臺標的顯示。鑒于保留臺標作為著作權許可的一項條件,違反許可條件的使用人所實施的傳播行為仍然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由于偷換臺標行為往往實質侵害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在認定傳播權侵權的賠償責任時,司法機關應當將偷換臺標的行為考慮其中,其也可以作為判定惡意的重要因素而加大損害賠償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