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說起美素佳兒嬰兒奶粉,想必不少人都有所耳聞,然而很多人不知道的是,近年來市場上熱銷的“美素佳兒”嬰兒紙尿褲與其不是同一廠家,而且兩家公司還打起了商標官司。
近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福建高院)就菲仕蘭康必奶荷蘭有限公司(下稱菲仕蘭康必奶公司)起訴美素佳兒(香港)有限公司(下稱美素佳兒香港公司)、福建萌芽嬰兒用品貿(mào)易有限公司(下稱萌芽公司)等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美素佳兒香港公司等多名被告在嬰幼兒紙尿褲(下稱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上使用“美素佳兒”“friso美素佳兒”等標識(下稱被訴侵權標識)的行為,侵犯了菲仕蘭康必奶公司就“美素佳兒”“FRISO”等多件商標(下稱權利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需停止侵權并賠償菲仕蘭康必奶公司經(jīng)濟損失。
值得關注的是,二審法院在一審法院認定各被告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基礎上,將判賠金額由原來的58萬元提高至208萬元,不僅彌補了權利人的損失,也嚴厲打擊了知識產(chǎn)權侵權行為。
同名紙尿褲引發(fā)糾紛
公開資料顯示,菲仕蘭康必奶公司始創(chuàng)于1871年,總部位于荷蘭,其乳制產(chǎn)品暢銷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qū)。為拓展中國市場,菲仕蘭康必奶公司在中國申請注冊了“美素佳兒”“FRISO”等多件權利商標,并被核準使用在第5類嬰兒奶粉、嬰兒食品等商品上。經(jīng)過多年的市場運營,美素佳兒品牌嬰幼兒奶粉已在消費者中具有較高知名度。
該案被告涉及多家公司,其中,美素佳兒香港公司、萌芽公司、廈門頑樂創(chuàng)意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頑樂公司)等由被告林某某成立,頑樂公司通過自行注冊或者轉讓受讓等方式獲得“美素佳兒”“FRISO”“FRISOCARE”等多件被訴侵權標識,萌芽公司則委托泉州雀兒喜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下稱雀兒喜公司)、泉州市恒毅衛(wèi)生用品有限公司(下稱恒毅公司)等被告加工生產(chǎn)被訴侵權產(chǎn)品。隨后,上述被訴侵權產(chǎn)品通過萌芽公司開設的“美素佳兒母嬰旗艦店”“FRISO美素佳兒(香港)紙尿褲自營店”等網(wǎng)絡店鋪中進行銷售。
菲仕蘭康必奶公司經(jīng)比對后認為,對方不僅涉嫌侵犯了自己就上述權利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還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在公證取證后,菲仕蘭康必奶公司將上述多名被告共同起訴至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泉州中院)。
泉州中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上述被告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行為構成對權利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且相關行為構成對菲仕蘭康必奶公司的不正當競爭。在結合權利商標知名度、各被告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規(guī)模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后,泉州中院判決林某某、萌芽公司等四被告賠償原告50萬元;雀兒喜公司等四被告共同賠償8萬元。
二審判決提高賠償額
一審判決后,原被告雙方均不服,分別上訴至福建高院。
菲仕蘭康必奶公司的主要上訴理由為:各被告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主觀惡意強,攀附原告商譽的意圖明顯,應當加大懲戒力度,但一審法院作出的判賠金額偏低。
萌芽公司、頑樂公司、美素佳兒香港公司、林某某的主要上訴理由為:首先,菲仕蘭康必奶公司名下所有注冊商標所核準商品均為“奶粉”,其也僅從事奶粉行業(yè),從未生產(chǎn)過案涉紙尿褲產(chǎn)品,在紙尿褲行業(yè)并無任何經(jīng)營活動,萌芽公司等四上訴人的行為不會造成菲仕蘭康必奶公司市場份額的減損,菲仕蘭康必奶公司并無任何實際損失。因此,一審判賠50萬元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明顯過高。
雀兒喜公司、恒毅公司等四公司的主要上訴理由為,其主要為代工方或制造商,萌芽公司提供了商標權屬證明及完備的授權材料,自己已盡到合理審查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福建高院結合在案證據(jù),作出上述二審判決。
誠實守信避免侵權風險
那么,二審認定被告構成侵權的主要依據(jù)是什么?又為何改判提高賠償金額?
對此,該案二審審判長陳敏告訴本報記者,被訴侵權產(chǎn)品與權利的商標核定使用嬰兒食品、嬰兒奶粉,在銷售渠道、銷售群體、消費對象等方面較為接近,屬于密切關聯(lián)商品。被訴侵權標識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的權利商標同時在前述密切關聯(lián)商品上使用,容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chǎn)生混淆。而雀兒喜公司等四被告作為嬰幼兒用品的制造商,應當對權利商標知曉,理應合理避讓,且被訴侵權產(chǎn)品包裝上使用的相關標識也并非按照注冊商標證規(guī)范使用,存在拆分、添加等改變特征的情形,因此,雀兒喜公司等被告未盡合理審查義務,理應承擔侵犯商標權的責任。
在判賠金額確定問題上,陳敏表示,原告雖提供了萌芽公司的網(wǎng)絡銷售記錄,但并不足以證明萌芽公司等四被告及雀兒喜公司等四被告因商標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或者原告因此遭受的損失,且原告亦明確要求以法定賠償作為本案賠償計算依據(jù),故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因素適用法定賠償確定賠償數(shù)額。這些因素包括:權利商標在嬰兒奶粉市場的知名度及國內(nèi)銷售;頑樂公司申請注冊了300余件商標,其中與菲仕蘭康必奶公司在先知名的“美素佳兒”“FRISO”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多達60余件,具有明顯的復制、摹仿、抄襲他人商標的主觀故意等。基于此,合議庭經(jīng)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萌芽公司等四被告共同承擔菲仕蘭康必奶公司經(jīng)濟損失含維權合理費用58萬元過低,不足以彌補菲仕蘭康必奶公司的損失,亦不足以有效阻遏知識產(chǎn)權侵權行為。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等規(guī)定,選擇在較高的層級區(qū)間確定萌芽公司等四被告承擔的賠償數(shù)額,以給予權利人充分的司法救濟,營造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市場競爭秩序,因此酌情調(diào)整為208萬元;雀兒喜公司等四被告作為被訴侵權商品的生產(chǎn)商過錯在于未盡合理審查義務,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額適當,予以維持。
“該案提醒企業(yè)經(jīng)營者要通過誠實守信經(jīng)營拓展市場,對他人商標進行合理避讓,對商標的使用要嚴格按照注冊商標證進行規(guī)范使用,既不能存在拆分、添加等改變特征等情形,也不能存在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使用注冊商標等情形,否則就有可能侵犯他人商標權?!标惷舯硎尽?/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