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tài)與觀點
編者按:部分共有人能否單獨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本文作者結合著名音樂家王洛賓的部分繼承人基于共有著作權而提起的系列案件認為,繼受取得著作權的共有人通常情況下有權提起維權訴訟,但如果共有人對權利行使方式作出了約定,就應當嚴格遵守約定,違反約定條件而擅自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吸收和發(fā)展了現(xiàn)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有關合作作品著作權行使的規(guī)定,對合作作者如何行使權利作出了規(guī)定,但在實踐中,隨著很多知名作者的故去,由其繼承人提起的維權訴訟不斷增多,使得因繼承而產生的著作權共有人如何行使權利問題變得越來越突出。同時,除因繼承外,還存在因轉讓等其他原因而繼受取得著作權的情形。因此,有必要對合作作者之外其他情形下共有人如何行使著作權進行深入研究。筆者擬結合近來著名音樂家王洛賓繼承人提起的一系列訴訟案件的處理結果,就部分共有人能否單獨提起著作權侵權之訴進行分析。